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员工技术素质,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规范、严肃、公平、公正,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根据《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 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建立甘肃省第六十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由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承担社会化管理工种和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下设办公室,隶属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面向企业内部和社会实施规定工种、类别、层次的职业技能鉴定。
2、执行国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3、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
4、按照《甘肃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组组成原则及管理暂行办法》,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用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组成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考评组,接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的考评工作任务。
5、在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6、组织、协调、指导所属各技能鉴定站的具体工作,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单,造册登记并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7、定期向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汇报鉴定工作。
8、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检查。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印章,由批准设立该所的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发,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下设三个鉴定站:
第一鉴定站:设在集团公司职工培训中心。承担煤炭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鉴定站:设在甘肃省煤炭工业技工学校。承担本校毕业生和社会化管理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鉴定站:设在甘肃煤炭工业学校。承担本校毕业生和社会化管理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体机构,各鉴定站在鉴定所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所委托的鉴定任务,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各项具体工作。
2、按照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需教材的工作。
3、为接受考核鉴定的人员提供与考试、考核有关的咨询和服务。
4、组织实施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5、提供技能鉴定考场、设备、设施、服务等。
6、严格按照国家、省劳动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和实施办法,执行国家职业标准,保证鉴定质量。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以劳动部颁发的《 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和《 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为依据,运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手段,对员工进行初、中、高级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是:
(一)学徒工、熟练工期满后的职业技能鉴定;
(二)技工学校、煤炭工业学校毕业生、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毕业生、大中专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各类别、各工种技术工人初、中、高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以及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四)复退军人的职业技能鉴定;
(五)工种变更重新上岗人员和下岗人员转岗培训后的职业技能鉴定;
(六)承担社会和其它企业委托本所鉴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规定工种的鉴定范围,根据鉴定计划发布鉴定公告。鉴定公告包括:职业(工种)名称、级别及其鉴定内容、鉴定方式和方法;报名地点、时间、申报条件和手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考试、考核科目和时间、地点等。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学徒工学徒期(熟练工熟练期)满或经各类初级培训机构培训或自学达到要求后,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二)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七年以上或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毕业的,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十二年以上或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高级技术等级培训,以及高级职业教育培训毕业,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的,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五)取得《 技师资格证书》 三年以上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任职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六)在生产经营、技术革新方面有特殊贡献或参加集团公司技术比赛获得前三名,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破格申报技术等级或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第九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可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本人身份证、原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本人资历和能力水平的相关资料,并填写《 甘肃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和《 甘肃省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简明登记表》,报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核。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一)申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鉴定费用项目包括: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场地、设备、考务、试题、阅卷、发证、原材料及能源消耗等费用。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劳动部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委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鉴定所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收支,专款专用。
(四)配备财务会计、出纳各1 名,建立专门帐户,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五)职业技能鉴定期间所发生的鉴定费用,各鉴定站按其鉴定项目及标准进行汇总申报,经职业技能鉴定所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
第十一条 鉴定内容
(一)技术等级鉴定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为依据。具体内容分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
(二)技师考评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高级技师还须考核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掌握及运用的特技和实际经验以及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综合能力。
第十二条 鉴定方式
(一)鉴定技术等级的方式
技术(业务)理论考核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生产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件加工进行。
(二)鉴定技师(高级技师)的方式
1、工作业绩考核。以日常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技术成果为依据,结合单位对其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进行;
2、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答辩并结合个人总结或论文进行;
3、技能考核。采取生产现场分析判断,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技术(业务)理论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各项成绩均达到60 分以上为合格;80 分以上为良好; 90 分以上为优秀。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员工技能鉴定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十五条 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能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承担初、中、高级职业资格技能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十六条 考评员条件
(一)考评员必须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并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一定的考评工作经验。
(二)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三)掌握相应工种所要求的考评技术和方式、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有关政策及规章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十七条 考评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填写《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 一式四份,并附本人学历证书、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成果有关证明材料,报送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核确定,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继续担任考评员者,须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 考评员管理
(一)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期间,应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直接管理。
(二)考评员在规定职业(工种)鉴定前,由职业鉴定所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的人员中选聘,每次考评均采用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考评组,统一派往各鉴定站工作。
(三)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并签订聘约。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建立考评员管理档案,记录考评员考评工作情况,并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九条 考评员职责
(一)考评员在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与评审。
(二)考评员要不断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技术,必须熟悉本次考核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提高鉴定水平。
(三)负责考核场地、设备、工、卡、量具的检查及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四)在考评过程中,考评员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并签名。
(五)考生有违纪行为,考评员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六)考评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考核规程和考核规则。考评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采用国家题库统一试题,凡国家题库中有试题的工种,鉴定所通过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国家题库中无试题而省级题库中有试题的工种,从省级题库中提取;未建立国家题库或省级题库的职业(工种)鉴定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编制试题或试卷,鉴定所无权自行编制试题。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属国家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试题内容。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在开考一周前,由鉴定所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 考核鉴定试题申请单》 ,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方可提取试题。试题提回后,由专人负责保管。试题袋于开考前10 分钟在考试现场启封,启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考评员在场。
第六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分类别、工种、级别编制登记表,编排考场和考位,发放准考证,组织被鉴定人员到鉴定站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二十四条 准考证是参加考试和考核的有效凭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照片、报考工种及等级、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及考生须知等。
第二十五条 考生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必须出示身份证以及准考证按时入场。
第二十六条 理论考试考场按照单人单桌的要求准备和安排;操作技能考核考场按照不同鉴定工种需要的设备、场地、检测要求准备和安排。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办公室负责考场组织管理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考场准备工作。监考人员、工作人员、考评人员须佩带证卡方能进入考场。
第二十八条 考评员和监考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者,予以警告,将考生姓名和考号及行为记录在考场记录中,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令其退离考场。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向考试、考核现场派巡视人员,对考生情况和监考、考评、考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 理论鉴定按标准答案和试卷配分规定评分,实际操作按考评员平均分评分,各平均分必须由2 名以上考评员参加,否则评分无效。
第三十一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根据被鉴定人员的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填写《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应考者成绩汇总表》一式三份,报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核、鉴定;经审核合格后,一份上报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一份退申报单位,一份备案存档。
第七章 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是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
第三十三条 证书是员工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可作为招工、上岗操作、晋升技术职务、确定工资等级和享受津贴待遇的依据和有效证件。经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所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证书要妥善保管,如证书遗失者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申报补证,并书面说明其原因,缴纳工本费及照片,核实后报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补发。
第三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资料档案的管理,分类、分工种、分级、分单位建立名册台帐。
第八章 工资、津贴待遇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收入与岗位技能挂钩激励机制。凡通过技能鉴定达到本工种岗位技术等级规定要求的,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在工资制度改革中予以体现。
第三十七条 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津贴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八条 学徒(熟练)工期满后,可直接申报初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者,可予转正定级;首次鉴定不合格者,半年后予以重新鉴定,仍不合格者予以调换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新分配在工人岗位上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凡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见习期满后,所学专业与本人工作岗位一致或相近的,直接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鉴定;所学专业与本人工作岗位不一致的,申报初级技术等级的鉴定;首次鉴定不合格者,半年后予以重新鉴定,仍不合格者予以调换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提倡和鼓励“一专多能”,允许技术工种岗位的员工可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设立技术能手特别贡献奖励基金。对在生产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能手每年进行一次选拔并予以奖励,评选的方法是:
(一)在年度职业技能鉴定中从高分往低分按比例选拔;
(二)经各二级单位推荐产生。技术能手从本工种技术等级的最高等级产生,集团公司统一审核评选确定。
第四十二条 建立专业(工种)技术工人培养、成长、使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技术工人专业技能,加强对专业技术工种的管理,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改变专业工种。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加强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员工的管理,对员工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业绩、技术业务水平三个方面,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察与评价,不能以职业技能鉴定代替综合性考核。技能鉴定只是检验员工技术水平的手段,是对员工进行考核的一部分。因此,只有坚持对员工进行综合全面考察考核,才能使考核工作更具体、更科学、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