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技师管理工作,完善集团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制度,规范考评工作程序,统一考评工作步骤,确保考评质量,充分发挥技师在生产和工作中的骨干作用,促进集团公司的生产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甘肃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规程》 和《 甘肃省技师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技师考评
第一条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成立的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第二条 技师考评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有传授技艺和培养技术工人的能力,并能指导中级以上的技术工人进行操作。
(三)参加技师考评前的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
(四)除上述3 款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3 年(含3 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技师培训一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5 年以上,或在本职业(工种)累计工作20 年以上,年龄在50 岁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3、高级技工学校的高级部、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班的毕业生,经考试和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双证”(毕业证书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以上。
4、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举办的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总分前三名、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总分第一名,并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者,可免去技能考试,只参加理论考试和综合评审,由集团公司直接向省厅申报技师。
5、具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技师职业资格鉴定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获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10 名,或二类竞赛前6 名,获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6 名者。获本职业省级技术革新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者;
全国技术能手或甘肃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五)具有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越级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获本职业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3 名,或二类技能竞赛第1 名;
获本职业省级技术革新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者。
(六)根据《 甘肃省百万员工职业技能素质提升活动实施方案》 ,获集团公司技术比武各工种第一名,符合条件的破格晋升为技师,第二、第三名选手符合条件在原技术等级上晋升一个等级,最高为技师。
第三条 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作风,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本职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技能;为本单位做出突出贡献,是本单位公认的技术尖子。
(三)能够积极学习,消化、推广和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具有培养高级工和技师的能力,能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并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革新。
(五)参加高级技师考评前的培训,成绩合格。
(六)除上述5 款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3 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高级技师培训达到2 月以上,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连续从事本职工作5 年以上。
2、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高级技师考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获本职业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6 名,或二类技能竞赛前3 名;
获本职业省级技术革新或技术发明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者;
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
第四条 申报
(一)申报材料及证件。填写《 甘肃省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表》 一式五份,《 甘肃省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资格审查登记表》 一式两份。报名持本人的身份证、毕(结)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相应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有关获奖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工作总结、工作成果与业绩证明,本单位劳人科出具的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年限的证明、近期免冠照片(一寸4 张,二寸1 张)。
(二)资格审核及考评时间安排。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将考评材料统一报集团公司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技能鉴定所)整理汇总后,报集团公司考评委员会初审,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后,由省厅通知技师考评人员名单。然后由考评委员会安排考评时间报请省厅同意后,方可进行考评。
第五条 考评内容
考评工作由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和综合评审两部分组成。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由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组成;综合评审由技术答辩和考评委员会评审两部分组成。
(一)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基础理论和本职业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应用方面的知识,采用笔试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操作或案例分析笔试方式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采取百分制,60 分以上为合格。
(二)技术答辩是对考评对象的技术总结进行评价和论文答辩,技术答辩采取答辩小组打分形式,分值1 00分,6 0分以上为合格。评审工作由评委会对考评对象的技术理论、实际操作、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实际贡献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者,即为合格,低于三分之二者,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评步骤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技师和高级技师的理论知识答辩试题须从国家试题库中提取。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由省职业技能指导中心组织考评员监考、评卷。
(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者,才能进行技术答辩,技术答辩通过后,考评委员会再进行综合评审。
(三)技术答辩。答辩由集团公司技师考评委员会聘请的专家组成答辩小组进行。答辩小组不得少于3 人。每位被考评对象确定主考一人。主考人需在事先对被考评对象的技术论文、技术工作总结等进行认真细致的审阅,并拟出答辩卷和标准答案。答辩一般采取公开形式进行。答辩程序和内容如下:
1、答辩。被考评对象自我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汇报任技师或高级工以来解决的技术关键项目(技术革新);答辩小组根据其技术总结和论文提问。
2、打分。被考评对象退场后,由考评小组各成员根据被考评对象答辩情况进行打分,答辩成绩为各成员所打分数的平均分。
(四)综合评审。评委会办公室要提前确定综合评审会议的时间、地点,并将被评审对象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和技术答辩的成绩汇总,及相关材料提交考评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五)评委会要将综合评审结果填入《 甘肃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申请表》 的"考评委员会意见"栏中,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会议的有关材料存放鉴定所备查。
第七条 证书发放
经考评合格的人员,由集团公司(技能鉴定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实同意后,发文通知,并颁发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技师聘任
第八条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必须以集团公司(技能鉴定所)下发的任职资格文件和取得资格证书为准,且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的人员中进行。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调离本专业(工种)岗位的不予聘任。
(一)集团公司根据生产岗位需要,设定技师岗位,实行评聘分开,竞聘上岗的原则。
(二)技师聘任时,被聘方要与聘任单位签订聘约,聘任期限一般1 年。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对于接近退休年龄的技师聘期可签订到退休时为止。
(三)技师聘任后,可享受相应的职务津贴待遇,对于在聘期内因各种原因被解聘者,从解聘当月起不再享受技师职务津贴。
(四)已聘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解除聘约。即:不履行岗位职责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在工作中因本人违章操作和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违法乱纪,受行政处分或党内处分者;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五)技师的聘任工作要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对在聘任中弄虚作假,不严格执行聘任规定的单位,除追究单位领导和劳动人事部门的责任外,还要在集团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回所划拨的技术工人津贴。
第三章 技师的管理
第九条 技师职务设岗原则:
(一)本单位主要技术工种和关键性生产岗位。
(二)所设专业(或工种、岗位)必须有较多的技术工人,不得因人设岗。
(三)所设岗位要有定量或较具体的生产任务。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生产和优化劳动组织的需要,合理安排技师工作,为他们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和保证必要的条件,使他们充分发挥技术专长。
第十一条 建立正常的技师考核制度。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技师考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聘任条件和聘约要求,每年对技师的理论水平、实际技能操作及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二)各单位要建立技师个人考核手册,对被聘人员按聘约规定随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详细记入个人考核手册内,对不遵守聘约规定或起不到技师作用的,经单位研究后可解除聘约。凡被解聘的人员须报集团公司技师考评办公室备案。
(三)由于生产规模扩大或自然减员造成技师空岗或需要设岗时,基层单位可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补岗和设岗,以保证技师队伍的动态配备,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不得自行设岗和聘任技师。
(四)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后,需调离本集团公司者,各项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二条 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靖煤人〔2006〕30 号文规定和靖煤人〔2009〕8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岗位绩效工资制中享受a 岗级,中级工享受b岗。
(三)对科研技术方面贡献特别突出的技师、高级技师实行重奖。
(四)技师职务津贴与出勤工日挂钩考核,月出勤20天以上者可全额计发。
(五)各单位将技师、高级技师聘任文件、技术工人津贴审批表、技术工人津贴审批花名册报集团公司技师考评办公室(设在技能鉴定所)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执行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
第五章 技师的培训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重视技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技师的技术水平,以适应先进科技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要组织技师在生产中学习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在集团公司的科技应用中发挥骨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