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甘肃省煤矿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甘煤发〔2009〕40号),靖煤集团公司对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工作做了详细具体的安排安排。
一、组织机构
集团成立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毛鹏茜
副组长: 梁习明 温克珩 李俊明 高小明
成 员: 李虎林 梁俊芳 朱文科 周发堂 窦存新 刘昌平 杨发文 王会功 王青旦 杨庆峰 许国栋 王亚峰
薛 韬 石振华 张文俊 李怀录
领导小组下设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局,朱文科、刘昌平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时间安排
煤矿安全整治工作从2009年4月份开始。
4月10日-6月10日,集团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各矿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
6月20日,各矿在集团公司安全例会上通报整改落实情况。
6月28日,集团公司在安全办公会上对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总结通报。
三、工作方式
把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工作与集团公司确定的“坚持安全发展,开展创新管理,向零死亡进军”的指导思想紧密结合起来,与集团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责任落实”年工作目标紧密结合起来,与正在开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工作办法紧密结合起来,与集团公司正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协调有序开展工作。
(一)由集团公司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带队,安监局、生产部、通灭部、调度室和驻矿安全检查处参加组成检查组,每月对各生产矿进行两次静态的安全整治检查,现场召开会议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由集团公司安监局与驻矿安全检查处组成安全检查小分队,根据各矿安全生产情况随时进行动态安全整治检查,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三)各驻矿安全检查处每天对所驻矿井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查出的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每天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
(四)各生产矿要组织相关科室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制度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每周星期五下午3时前将整改情况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五)对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驻矿安全检查处和生产矿都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时间、任务、措施、资金、责任五落实。
四、整治内容
(一)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二)存在的各种隐患是否得到有效治理。
(三)安全评估等级是否达到要求。
(四)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并落实。
(五)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备到位。
(六)安全设施是否齐备、完好,各生产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安全可靠、运行正常。
(七)井下作业人员是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是否落实煤矿“三条生命线”建设。
(九)矿井周边小煤矿是否存在超层越界现象。
(十)煤矿是否有其它违法违规现象。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煤矿整治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工作的重要性,特别要深刻认识到治理矿井周边小煤矿的紧迫性。矿长是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部署,亲自抓落实。主管安全、清整矿长是煤矿整治行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要具体负责制定煤矿安全整治工作办法,确保煤矿整治行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部门要协调开展工作,确保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有序进行。各生产矿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明确分工,明确工作内容和目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齐心协力开展工作。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煤矿安全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充分运用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工作动态;公安保卫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矿井周边小煤矿的监督、巡视、实测、治理等工作。
(三)强化各级责任落实,促进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不断进步。各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利用煤矿安全整治行动的有利时机,彻底治理矿井周边小煤矿超层越界侵害矿井煤炭资源、破坏矿井生产系统、危及矿井安全生产的现象,消除矿井重大安全隐患。
(四)严格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整治行动收到良好效果。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是煤矿安全整治行动的监督检查机构,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各生产矿安全整治行动工作的监督检查,驻矿安全检查处负责对驻矿安全整治行动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矿安全检查部负责本对单位矿井安全整治行动工作的日常检查。检查内容及方法见附表《2009年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检查表》。
(五)加大考核力度,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层层建立健全严格的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工作考核办法,严格奖罚兑现。对因安全整治不彻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单位和领导要从重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严格进行问责,根据问责情况,作出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