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煤集团公司制定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办法-k8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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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煤集团公司制定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09-08-31 11:35    1066次浏览   

  为深入贯彻集团公司“坚持安全发展,开展创新管理,向零死亡进军”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建立安全生产问责长效机制,严格运行安全管理六大责任体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责任落实,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努力实现向零死亡进军安全工作目标,集团公司制定《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集团公司各单位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主线,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事故预防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问责,是指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问责的生产矿、工程公司和部门负责人预警或提起问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同时适用对地面单位安全供电、供水、供热、通讯、信息网络、地面施工、安装、应急救援等方面出现事故或工作失误造成影响的单位负责人的警示或问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问责分为一级问责、二级问责、三级问责和警示问责,分别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安监局和驻矿安监处实施问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警示问责范围,生产矿由驻矿安监处下达警示问责书,发出警示;其他单位由安监局下达警示问责书,发出警示。

  (一)当月出现轻伤事故1人次的。

  (二)采煤工作面隅角、掘进工作面瓦斯有超限现象的。

  (三)采掘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使用不正常的。(四)采掘工作面出现发火预兆,或一般巷道发火的。

  (五)探放水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六)采掘工作面通风不合理、风量不足,或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七)矿井降尘系统不完善,或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系统降尘措施不落实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或使用不正常,监测监控数据不准的。

  (九)矿井运输系统安全设施和机电设备安全保护不全,或使用不正常的;其他辅助运输系统小绞车管理不规范,或违章操作的。

  (十)爆破作业未编制爆破说明书,或爆破作业不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的。

  (十一)火工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管理制度不严格落实的。

  (十二)重点工程“一工程一措施,一工程一小组,一工程一抵押,一工程一考核”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工作出现失误和较大安全问题的。

  (十三)雨季三防隐患治理措施不落实,或出现安全问题的。

  (十四)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正常,无隐患治理方案、措施,或排查治理不及时,隐患长期存在的。

  (十五)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尤其是对班前会、学习会不重视,矿领导每周参加不足2次,班前会、学习会内容针对性不强,职工应知应会能力差,或现场出现严重违章的。

  (十六)特殊岗位职工无证上岗,或特殊工种人员、其它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培训、操作证未按规定复审的。

  (十七)其他需要进行警示问责的。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三级问责范围,由集团公司安监局下达问责书,提出问责。

  (一)轻伤事故当月达到2人次的,或轻伤事故性质严重的。

  (二)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三)瓦斯超限未分级追查处理的;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的。

  (四)对集团公司和上级部门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五)采区通风不合理,风量不足,通风设施不完好、不可靠的。

  (六)干部违章指挥的。

  (七)采掘工程未按要求报审批准开工生产的。

  (八)对安全生产事故汇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

  (九)警示问责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未落实整改,或事故未追查处理的。

  (十)需要进行警示问责而未问责的。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二级问责范围,由集团公司分管专业领导和分管安全领导实施问责,下达问责书,提出问责。

  (一)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的。

  (二)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三)矿井无计划停电、无计划停风的。

  (四)发生矿井主要提升系统过卷、断绳、跑车、皮带断带、卡罐、蹲罐等事故的。

  (五)采掘工作面抽采措施、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六)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措施不完善,造成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

  (七)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安监部门、业务保安部门未进行隐患排查或排查后未提出整改意见,未采取措施督促整改的。

  (八)火工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出现流失的。

  (九)三级问责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未按规定要求整改的。

  (十)需要进行三级问责而未进行问责的。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级问责范围,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实施问责,下达问责书,提出问责。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

  (二)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的。

  (三)采掘工作面出现明火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五)设备、材料采购把关不严,安全性能指标和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二级问责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未按规定落实整改的。

  (七)安全管理六大责任体系责任不落实,体系工作不力,工作推诿,影响安全生产的。

  (八)政令不通,对集团公司有关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令不能积极贯彻执行的。

  (九)需要进行二级问责而未进行问责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第八条 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问责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安全生产问责领导小组组长为集团公司董事长,副组长为党委书记、总经理,成员为分管安全生产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和安监局、生产技术部、通风灭火部、调度室、团委负责人。安全生产问责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集团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安监局正副局长兼任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警示问责内容,由驻矿安监处监督整改落实,并对有关隐患和问题给予处罚;三级问责内容,由驻矿安监处监督整改落实,安监局对有关隐患和问题给予处罚;一级、二级问责内容,由集团公司一级、二级问责召集人指定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条 被一级、二级问责的单位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集团公司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问题,回答问责领导小组的询问。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问责领导小组对被问责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工作要求,做出问责处理决定。问责处理按有关规定需要报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由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问责处理决定分为:

  (一)非死亡事故问责处理决定

  1、给予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单位和单位班子成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诫勉谈话。

  6、给予行政处分。

  7、责令辞职。

  (二)死亡事故问责处理决定,结合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问责处理

  1、发生死亡1人事故,免去事故队主管队长、队长、书记、主管区长(项目部副经理)职务,对采区区长(项目部经理)、采区(项目部)书记、分管业务部室长、主管矿长(工程公司副经理)给予行政处分。

  2、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累计死亡2人同类事故,免去采区区长(项目部经理)、采区(项目部)书记、分管业务部室长、安检部长、主管专业矿长(工程公司副经理)职务。

  3、发生1次死亡3人事故或累计死亡3人,免去矿长(工程公司经理)、书记、安全矿长(副经理)、驻矿安监处处长职务,免去矿(工程公司)有关领导、集团公司相关专业部室长职务。

  4、按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风险抵押办法》考核规定,扣减单位领导、集团公司相关部室长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责任兑现奖、安全责任兑现奖、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处理决定有关条款可以合并适用。问责处理决定视处理轻重程度,以集团公司文件或集团公司有关会议宣布。问责处理决定应说明责任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执行上级事故调查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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