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发展”,进一步深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集团公司确定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责任落实”年各项安全生产目标,加快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步伐,提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认真搞好2009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靖远煤业集团公司对2009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认真安排。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有效的搞好2009年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工作,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毛鹏茜
副组长:程 剑 梁习明 杨先春 李俊明 高小明
成 员:李虎林 梁俊芳 刘建新 朱文科 周发堂 窦存新 王会功 杨发文 刘昌平 王青旦 杨庆峰 张 强 许国栋 张文俊 薛 韬 王亚峰 石振华 李怀录
各生产矿矿长、基建单位经理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矿长(经理)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责任落实工作。具体工作由矿长(经理)指定负责人专门负责日常工作。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时间
从2009年3月到年底,开展不间断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责任落实工作。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
(一)、集团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责任落实工作,由公司领导带队,安监局、生产部、通灭部、调度室和其他相关部室参加组成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制度责任落实检查组。每两周对各生产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召开会议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限定整改时间。
(二)、安监局组成安全检查小分队,根据各矿安全生产情况的变化进行日常巡回检查,并向被检单位领导和相关部室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限定整改时间。
(三)、各驻矿安监处每天对所驻矿井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每天向公司安监局汇报隐患整改情况。
(四)、各生产矿(基建施工单位)要组织相关科室对本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制度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组织整改。每周星期五下午3时前将所有隐患整改情况报公司安监局。
(五)、对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制度落实的问题,公司安监局、安监处和生产矿要分别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进行销号管理。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考核方式
(一)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按靖煤安〔2007〕239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生产矿(基建施工单位)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矿(基建施工单位)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三)对查处的安全隐患不能按期整改的公司将加倍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文件进行责任追究。
(四)因失职对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责任落实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按照《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一)制度责任落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六大责任体系”职责,制定完善考核运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十七项管理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对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严格按照《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针对性措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必须高度重视对重点工程的安全管理,加强现场管理,工程完成后要及时向公司上报重点工程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 要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内容要具体,要有针对性,实效性。重点抓好班前会、学习会质量,抓好岗位师带徒责任落实,要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继续加强井田周边小煤矿采掘活动情况的安全监管,落实小煤窑采空区水、火、瓦斯灾害防治措施,按时完成小窑治理工程。
(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高度重视安全技术工作,规范安全技术管理;推广先进适用的煤矿安全技术,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严格落实一工程一措施的管理制度;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程序符合规定要求,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掌握施工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措施;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盲巷管理、火区启封等重要技术工作,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加强现场协调指挥。对规程措施的贯彻学习要有记录,有考核,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应知应会。
重点检查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是否按程序上报审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会审,排查有无先施工,后编制规程措施等现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是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先抽后采”的标准,是否按标准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有无专职管理队伍,专人维护,定时检验。
(三)矿井生产布局。矿井生产系统要依据煤层、瓦斯和水文地质情况,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生产布局科学合理;科学合理地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杜绝“剃头下山开采”,始终保持采掘接续正常接替与衔接,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规范、填绘及时。
(四)矿井通风管理。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矿井通风必须符合规定;通风系统中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回风巷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要确保风机、风门、风筒、密闭等设施完好,防止风流短路、系统紊乱和有害气体积聚;要加强通风巷道维护,保证风流畅通;对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定期测定风量,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进行风量调整,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及自动切换装置,双风机能力必须匹配。
重点检查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是否符合矿井通风能力要求,通风阻力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不合理的通风区域或巷道,检查主要通风巷道风量是否符合规程规定,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等。
(五)瓦斯治理。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要利用一切可能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瓦斯。不能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要求和抽采不达标严禁进行生产活动。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达到抽、掘、采平衡;钻场、钻孔、管路、瓦斯抽放巷等瓦斯治理工程按设计和计划进行施工;要坚持应抽尽抽,最大限度地把瓦斯抽采出来,实现抽采达标。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六)矿井防灭火管理。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然发火性鉴定,编制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防灭火工程要列入矿井生产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必须建立消防系统,完善灌浆系统、防灭火注氮系统和束管监测系统,在未形成系统前严禁回采;要开展自然火灾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自然发火动向和发火规律。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工作面设计中必须确定防火门的位置,回采前必须砌筑好防火墙;火灾监测各种仪器仪表完好;消防材料、消防器具齐全有效。回撤期间是否严格落实各项防灭火安全措施,重点检查矿井束管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是否及时封闭灌浆;回采前是否对巷道高温点进行处理,对工作面采空区漏风是否采取封堵措施等。
(七)综合防尘管理。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煤尘爆炸性测定,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管路的水压和管径要满足生产和防尘洒水需要;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爆破作业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封孔;转载点必须喷雾洒水;采煤机、综掘机内外喷雾水压符合规定,使用正常;建立职业健康工作体系,改善作业环境,及时发放职工个体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使用,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主要检查煤层注水工作是否进行,钻孔数量是否按规定施工,工作面两道设置净化水幕雾化效果能否达到要求,主要巷道粉尘浓度是否符合规定等。
(八)机电运输管理。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要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在用机电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运行安全可靠,杜绝失爆;机电运输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质量及检修人员等内容,并指定专人或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
井上下供电系统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和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切断电源后应经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开盖检修。
矿井要完善提升运输系统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传动设备必须有护罩、护栏;主要提升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保险装置和后备保护装置,运行时严禁甩掉保险装置;各种保险装置必须动作灵敏、性能可靠;提升机的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斜井斜巷提升连接装置要可靠,斜巷提升要装设保险绳和防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善,提升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各类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和电缆等进行定期检验;要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提升装置使用的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对磨损、锈蚀断丝超限的钢丝绳和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及时更换,不得违章使用。要加强对机电运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在拆装、搬运井下大型机电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绑扎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重车需停放在平巷时要将车堰稳,确保安全。
(九)顶板管理。要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岩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抓好采区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受强矿压威胁的矿井应有专人负责矿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采煤工作面矿压观测、煤巷掘进工作面顶板离层监测设备必须齐全有效。
每个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都要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遇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以及小窑空棚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考核后,方可组织实施。要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对于急倾斜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防倒、放滑、防煤矸的安全措施;井巷维修和更换支护时,要随时检查顶帮及支护情况,先架好临时支护;拆除原有支护时,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并架设永久支护,维修独头巷道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十)水害和自然灾害防治。落实矿井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制度,特别要加强“雨季三防”工作。各矿要成立水害防治领导小组,执行水害防治风险抵押办法,制定专项措施,采取长短钻相结合探放水办法,防止水害发生。矿井的排水系统和排水设备要完好,并应及时清理井下水仓;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要分析查明小窑空棚空巷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探放水措施;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矿井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做好小窑废弃井口封堵、塌陷区推填等工作。
(十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要及时升级改造,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必须齐全,数量和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井下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和信号传输等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填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配备足够的管理、维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井下瓦斯超限和异常时,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入井有关人员必须按《规程》规定携戴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器。
(十二)火工品管理。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按制度严格落实;爆破作业要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首先思想认识到位,要从“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制度责任落实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是确保矿井安全的手段,安全教育培训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作风。各单位要成立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党政领导带头,迅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坚决克服麻痹松懈、疲劳厌战的情绪,防止形式主义现象。各单位一定要把工作做实、做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凡是由于排查工作不认真,而疏漏较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
(三)对于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区分性质和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坚决进行治理。切实做到隐患整改责任、资金、人员、时间、措施五落实,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治理。
(四)不断巩固隐患排查成果。坚持回头看,巩固整治效果,实现长治久安。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紧紧盯住不放,坚持不懈,一抓到底。
(五)从严、从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研究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对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必须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按照“六大体系”分工,认真分清责任,深刻吸取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六)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上报公司安监局,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落实的基础工作,每月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于2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