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适应我省煤炭工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治瓦斯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一)按照“国家监管、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煤矿安全地方监管的重点是日常性的安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联系本地区的重点煤矿企业,帮助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煤矿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煤炭主管、煤炭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以及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能和任务,共同做好煤矿安全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在行政首长负总责的前提下,要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省、市州、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行业主管厅局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企业董事长(矿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建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重点产煤地区的煤矿安全管理。全省年产煤炭100万吨以上的6个市(酒泉、张掖、武威、白银、兰州、平凉)和年产30万吨以上的15个县区(金塔、肃北、肃南、山丹、天祝、民勤、凉州、永昌、平川、靖远、景泰、七里河、红古、华亭、崇信)设立煤炭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本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地方国有、乡镇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它产煤市州、县区设有煤炭局的由煤炭局负责;未设煤炭局的由市州、县区政府确定专门部门负责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的行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和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煤矿安全负全面责任;主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负安全责任,其他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总工程师在技术上对“一通三防”负全责。要制定监督保证措施,建立责任考核制度,确保各岗位责任落到实处。
(五)完善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出制。重点煤矿企业要向下属煤矿、矿井派驻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年产30万吨以上(含30万吨)的煤矿要配备专职安全副职,设立安全和通风管理的专门机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1.5%;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要有负责安全工作的副职,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3%。
(六)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聘请一线生产工人担任安全生产监察员制度。煤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制度,要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次数;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要明确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报送单位,隐患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上一级煤炭主管、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安全监察机构。
(七)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一线的职工,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安全知识水平和自主保安能力,做到持证上岗。
(八)建立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非公有制煤矿按《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能力(不足3万吨的按3万吨计),以吨煤5元的标准缴纳煤矿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煤矿风险抵押金收取和管理办法,由各产煤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九)加大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力度。2005年,全省所有煤矿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把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参保范围,及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煤炭主管、安全监管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配合,将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为因工伤亡的职工(包括农民工)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1号)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
(十)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严格按标准核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坚决停产整顿,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对违法违规擅自组织生产的,一经发现依法吊销其全部证照,资源实行拍卖。
严禁超能力生产,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核定生产能力,严格控制下井人数,按核定生产能力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必须停产整顿,整顿后经上一级煤炭主管、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方可恢复生产。
(十一)严格办矿标准,提高办矿准入标准。今后新建煤矿,除个别边角煤和薄层煤经有关部门按规定批准外,一般年生产能力不得小于9万吨,同时必须具备与办矿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力量。各产煤市州、县区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制定联合、兼并、改造小煤矿的计划,按照“三分之一资源重组、三分之一扩能改造、三分之一淘汰关闭”的原则进行结构调整。
新建和改造矿井安全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要求的,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产。各煤矿企业必须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严禁未取得安全标志的设备、材料入井。必须认真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防治水方针,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严防透水事故发生。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煤矿安全整治力度,对以下五类矿井立即进行停产整顿: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2、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4、在建、改扩建工程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对以下四类矿井依法予以关闭取缔:1、无证非法矿井;2、以往责令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十三)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办矿、私挖滥采行为。对需要整治的煤矿由企业提出整治方案,方案必须包括整治目标、期限,并严格控制整治期间的下井人数。整治方案必须经市级煤矿安全专项整顿办公室批准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整改,防止以整改为名进行生产。整治期限过后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对无证非法煤矿,由县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关闭取缔。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要求,凡县区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要按规定追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瞒报事故、经责令停产整顿或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评估公告为d类,且拒不整改继续违法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不构成依法关闭行政处罚的重、特大事故煤矿,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商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出让拍卖。
三、加大煤矿安全资金投入。
(十四)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用3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全省煤矿企业安全欠账和新增安全投入的问题。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及其他安全技改和国债资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西部省份中央和地方按1∶0.2配套的要求,从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分年度安排煤矿安全专项配套资金,重点用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方面的资金支持。
各产煤市州、县区政府要从财政预算安排中列支相应的资金作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引导资金,支持地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改造。
(十五)建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煤矿企业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甘财建〔2004〕170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甘财建〔2005〕50号)要求,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同时,企业还要通过按有关规定提足折旧和维简费、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电煤价格上调部分也应考虑安全技改投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煤矿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全省煤矿安全监控网络系统。积极推广数字化瓦斯监控技术,靖远、窑街、华亭3个煤业公司要率先完成监控系统内部联网,地方国有、乡镇煤矿最低也要实现县区范围内的联网,年底均要与全省煤矿安全监控网络中心联网;全省6万吨以上煤矿要全部建立监控系统,6万吨以下煤矿对主扇实行监控。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市县监控平台联网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解决;省级监控网络中心建设所需资金从省上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安排。从省属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吨煤集中1元,主要用于省煤矿瓦斯监控网络建设等煤矿安全生产项目投入,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制定使用管理办法。
四、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
(十六)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机构,强化督导检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要求,省政府成立了全省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产煤市州和重点产煤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好本地区的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全省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抽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安监局、省煤炭安监局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人员组成两个省属重点煤矿瓦斯治理督导组,进驻靖远煤业公司和窑街煤电公司,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对进驻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各产煤市州和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组成相应的煤矿安全和瓦斯治理督导组,进驻国有煤矿和井下人员密集、瓦斯灾害严重的乡镇煤矿,对煤矿安全特别是瓦斯灾害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煤矿企业要向所属煤矿派驻瓦斯治理工作组,确保瓦斯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要树立瓦斯综合治理能力为煤矿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管理理念,严格标准,强化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十七)做好瓦斯灾害严重煤矿的安全技术“会诊”工作。积极配合国家组织的专家做好窑街煤电公司4对生产矿井、靖远煤业公司3个高瓦斯煤矿的安全技术“会诊”工作,并按照专家“会诊”提出的意见建议搞好各自的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要抽调省内专家或聘请省外专家对其它12对高瓦斯和瓦斯高突矿井进行安全评估,逐矿落实瓦斯治理方案。各产煤市州、县区也要对所属的国有煤矿和瓦斯灾害严重的乡镇煤矿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同时,要加强对瓦斯动力现象矿井的管理,邀请有关权威机构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十八)制定方案,抓紧实施。各级瓦斯治理工作机构要抓紧制定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重点治理的范围和煤矿;要建立健全和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排放制度;要强化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装备齐备,吨煤提取的安全费用全部用于瓦斯治理,吨煤提取的维简费、电煤价格上调部分等主要用于瓦斯治理。同时,要认真编制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中、长远规划,从根本上防治瓦斯,建设本质安全矿井。
(十九)严格执行“以风定产”规定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煤矿企业必须依据国家制定的《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核算矿井通风能力和生产能力,按照核准的能力明确定员、定岗和定编,合理确定下井人数。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与调度指挥系统联网,抽放效果达到本质安全要求方可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所有煤矿矿井必须进行每年一次的瓦斯等级鉴定。全省煤矿通风能力、瓦斯等级由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二十)抓紧煤矿安全科研项目工作。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家,加快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预测预报技术攻关,重点抓好二氧化碳突出和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存在重大隐患的科技攻关,制定科学的防范措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项目科技部门要优先立项,争取国家科技资金的支持,省上在安全生产总体投入中安排科技项目配套资金。
来源:集团k8凯发的文化建设部。